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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科技工作者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秀城区科学技术奖,分为秀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秀城区专利授权奖。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区科学技术奖的管理、科技奖评审的组织;负责省、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镇、街道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与申报工作。
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的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与申报工作。
第二章区科学技术奖的内容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范围:
(一)技术研究类: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进行创新,取得产
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的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二)技术推广类:是对已取得的科技成果,根据适用范
围,结合使用实际在生产技术开发活动中,实现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的推广应用,创造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三)社会公益类:在实施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
源调查及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四)重大工程类: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项目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五)软科学类:在实施有关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预测与规划、评价与对策的研究,科技管理、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理论的研究,软科学理论与方法的研究,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等领域,成绩突出的集体和
个人。
第六条
区专利授权奖授奖范围:
在区科技经济生产活动中发明创造、推进技术创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章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区专利授权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三)经区科学技术局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在推荐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书及有关材料。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科学技术项目的评价结论,确定候选项目,提出推荐理由并报区科学技术局。
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纠纷未妥善解决的项’目或由本区单位、公民完成,但不在区内投产和推广的项目不得申报科学技术进步
奖。
区科学技术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行业评审组,对上报的奖励项目依照其对经济、社会的现实贡献意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奖等级,并将初评结果公示,征求意见。
第九条
征求意见后的初评结果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报区政府批准,行文公布。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行业评审组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
委员人选由区科学技术局提出,经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奖励一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次奖励的项目,一等奖不超过1—2项,二等奖1—5项,三等奖1——10项;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奖金数额为:一等奖二万元,二等奖一万二千元,三等奖陆千元。
第十一条
区专利授权奖由专利拥有者所隶属的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推荐,申请奖励者需填写统一表格,推荐单位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供国家授权证书复印件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区专利授权奖每两年奖励一次.。专利授权奖为奖励期间实际发生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数量。专利授权奖金数额为发明专利每项四千元(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即可奖励),实用新型专利每项二千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
第十三条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利授权奖)
获奖项目由区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并授予奖金。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原则:一
一
(一)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归属单位,奖金不少于百分之七十分配给该项目的主要承担人员。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授予主持
单位,奖金分配由完成单位协商决定,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而由个人努力取得的成果,奖
励证书及奖金均属个人。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负责检查督促奖金的分配工作。如发零不合理现象,区科学技术局和有关部门(单位)有权责成获奖单位重新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中主要完成者的事迹,进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对我区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科技项目,可授予区科技进步特别奖,奖励办法另定。
第十八条
允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拿力量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经常性的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设立区级奖励的,由区科学技术局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批,其管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给予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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