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每年从县科技经费预算中安排。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授权、购买发明专利的补助、产业化项目的补助;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与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专利示范企业和专利工作的奖励;专利工作计划管理,包括项目筛选、评审、评估、跟踪调查、验收等,按每年度专利专项资金的5%列支。
第三条
资助对象:凡第一申请人为本县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地址在本县的个人申请国内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的;本县企业实施专利产业化的均可申请资助。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或发明专利已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
(二)国外发明专利已经国外专利局授权的。
第五条
资助额度:
(一)国内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每件给予3000元以下资助(含上级政府部门资助)。
(二)国外发明专利已被国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授权的,每件给予30000元以下资助,但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含上级政府部门资助)。
(三)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500元、400元资助。
(四)2006年1月1日以后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分别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800元、300元的资助:(1)列入省级新产品计划并已实施产业化的。(2)列入县级以上科技产业化项目的。
(五)购买国外、国内发明专利的,其专利产品若达到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分别资助20000元、10000元。
本款(一)、(二)、(三)中所列的资助款项领取时间在授权日当年至下一年度有效,逾年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须提供的材料:
(一)国内发明专利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或已授权,申请资助须提供下列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或授权证书及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缴费凭证及复印件;
3.浙江省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已授权,申请资助须提供下列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证书及复印件;
2.嘉善县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申请表。
(三)国外发明专利已授权,申请资助须提供下列材料:
1.浙江省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2.申请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授权证书及复印件;
3.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帐单和发票复印件。
(四)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已列入省级新产品并已实施产业化的需提供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批文、企业所在地镇(县开发区)出具的产品投产条件报告、用户意见等或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列入县级以上科技产业化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需提供项目列项文件及验收意见。
(五)购买国内外专利用于产业化的,申请资助须提供下列材料:
1.专利证书复印件;
2.买卖双方合同复印件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购买日前6
个月资产负债表。
以上复印件均需验原件。
上述各类专利,属职务发明专利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等,属非职务发明的须提供发明人身份证或在嘉善创业证明及复印件。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申请资助和专利产业化资助,实行常年受理。县知识产权办公室在收到资助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组织审核,定期审批。
(二)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申请资助,根据省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专利由县知识产权办公室组织审核,定期审批。
(三)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申请资助,经县知识产权办公室初审后由申请人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经省知识产权局审定列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不足部分向县知识产权办公室申请给予补足。
(四)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不属于资助范围的;
3.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的;
4.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5.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
(五)县知识产权办公室每年一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公布的专利授权情况和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情况与申请资助项目进行核对、审查,编制资助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下拨资助经费。
第四章
奖 励
第八条
对列入国家、省、市、县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并在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建设、管理、宣传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
列入国家、省、市、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行政执法条件建设等经费由县知识产权办公室编制经费预算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下拨经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施,原《嘉善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善科〔2003〕2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善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200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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